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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买单配票”、虚构交易、地下钱庄……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曝光4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企业该看清哪些刑事风险信号?
    • 来源:石狮华闽 发布时间:2026/7/9点击次数:22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4起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表面上看,这是一次典型案件曝光;但如果把它放到近两年的执法与司法背景中去看,这组案件传递出来的,不只是“继续严打”的信号,更是一个非常清晰的趋势: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识别逻辑,正在进一步链条化、穿透化、协同化。从国家税务总局2月27日通报内容看,这4起案件分别涉及天津、黑龙江、贵州、重庆,行为方式包括:
    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接受上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农产品发票;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

    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

    虚构农产品采购;

    购买、使用假发票;

    伪造生产出口“道具产品”等。


    这类案件,不再是单点式造假,而是典型的“货、票、单、汇、税”全链条虚构。而这,也正是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
    一、这4起案件,透露出什么执法重点?
    1. “买单配票”仍然是高频打击对象
    此次通报中,天津案、黑龙江案都直接点出了一个关键词:“买单配票”。天津案中,3户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退税款2.01亿元;相关人员已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被提起公诉。黑龙江案中,7户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采取“买单配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退税款6697.45万元,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所谓“买单配票”,本质上就是:
    上游没有真实采购,或者采购链条虚假;

    中间通过虚开发票把进项“配”出来;

    下游再借他人的出口报关信息,或者虚构出口业务去申报退税。


    它最大的特点,就是表面单证很齐,实质交易很空。企业如果只看“票有了、单有了、汇也做出来了”,很容易误判为只是业务瑕疵;但在执法机关眼里,这往往已经是典型骗税结构。
    2. 地下钱庄、虚假结汇,已经成为骗税链条中的核心风险点
    贵州案和重庆案,都明确提到了一个高危动作: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贵州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案中,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重庆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案中,也涉及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目前相关人员已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被提起公诉。 
    这意味着,今天认定骗取出口退税,已经不是只看“有没有报关单、有没有发票”。外汇回款是否真实、结汇链条是否合规,已经成为判断出口真实性的重要一环。很多企业在实务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回款做出来”误当成“回款真实”。但在刑事评价里,这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3. 农产品发票、道具出口、低值高报,仍是老问题,但打法更成熟
    此次4起案件中,黑龙江案涉及虚开农产品发票,重庆案涉及虚构农产品采购,贵州案涉及低值高报,重庆案还涉及“伪造生产出口道具产品”。 这几类手法,其实都不新鲜。但问题在于,过去很多企业会把它理解为:
    发票问题;

    采购问题;

    价格申报问题;

    单证问题。


    而不是整体理解为一套骗税链条。现在看,执法机关的识别方式已经明显变化:不再按单个环节割裂判断,而是把采购、生产、报关、结汇、退税申报放到一条链上整体审查。这也是为什么,今天企业不能再用“某一个环节看起来说得过去”来自我安慰。因为真正决定案件性质的,往往不是某一个动作,而是这些动作拼起来以后,能不能形成一套完整而真实的出口交易逻辑。
    二、从法律上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到底怎么认?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把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的核心行为方式讲得很清楚。其中,以下几类情形,被明确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

    虚构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虚增出口退税额;

    伪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

    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

    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同时,司法解释还把数额标准进一步明确为: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这意味着企业今天看骗取出口退税风险,已经不能停留在“是不是有真实出口”这么简单。而是要把问题拆成至少五层去看:
    第一,货物是不是真的。
    第二,票据是不是合法取得。
    第三,报关单证是不是对应真实业务。
    第四,外汇回款是不是实际发生。
    第五,申报退税的金额、品名、价格、数量是不是被虚构、夸大或置换。
    只要这五层里,有一层是虚构的,往往就不是单纯的合规瑕疵问题。如果是多层同时虚构,那基本就已经不是“风险”,而是典型的刑事结构。

    三、为什么这些案件值得企业老板特别重视?
    因为它们揭示的,不只是个别人的铤而走险。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了很多企业在出口业务中最常见的三种误判。
    误判一:只要货出了海关,就等于出口真实
    这是很多外贸企业最容易掉进去的认知陷阱。很多企业觉得:
    有报关单;

    有提单;

    有装箱单;

    有外汇流水;


    那这笔出口业务就应该没问题。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司法审查,真正关注的从来不是“有没有出关”这么单一。而是:
    这批货到底是不是你的;

    你有没有真实采购;

    你有没有真实生产;

    你是不是在借别人的单、别人的票、别人的业务去申报退税;

    你申报的价格、数量、品名,是不是和真实货物一致。


    所以,出口事实不等于出口真实性。单证齐全,也不等于退税合法。
    误判二:把“配票”当成解决进项问题的常规操作
    很多企业到了退税环节,发现自己上游采购票不够,第一反应不是停下来复核交易链,而是赶紧想办法“把票配齐”。这是极其危险的。因为一旦进入“买单配票”逻辑,企业实际上做的,不再是补资料,而是在重构一套本来不存在的交易关系。从法律评价上看,这不是“完善票据”,而是伪造退税依据。此次黑龙江案,就是典型例子。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买单配票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最终主犯被判十五年。
    误判三:只要账上能闭环,税上就过得去
    很多企业在做这类安排时,最有迷惑性的地方,就是“形式上很完整”:
    合同有;

    发票有;

    报关单有;

    汇款单有;

    甚至账也能对上。


    但问题在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今天的审查思路,已经明显是穿透式审查。它不会停在“形式闭环”,而是要继续问:
    这个合同是不是虚假的;

    这个上游能不能真的供货;

    这个价格是不是明显异常;

    这笔回款是不是地下钱庄做出来的;

    这批货是不是所谓“道具货”;

    这家企业有没有真实生产能力。


    一旦这些问题回答不通,形式越漂亮,反而越容易说明主观故意越强。
    四、这4起案件符合目前的裁判趋势
    当前这类案件的裁判与执法,大致呈现出三个稳定趋势:
    1. 从“单点造假”转向“全链条识别”
    过去很多案件,企业容易把自己理解成只是“票有点问题”“单证有点问题”“结汇方式不规范”。但现在,无论是税务总局通报,还是两高司法解释,识别逻辑都越来越清晰:看的是整条骗税链,而不是单个违法动作。此次4起案件里,基本都不是单一动作:
    天津案:虚假合同 + 买报关单 + 接受虚开专票;

    黑龙江案:虚开农产品发票 + 买单配票;

    贵州案:虚开发票 + 虚假合同 + 低值高报 + 地下钱庄结汇;

    重庆案:虚构采购 + 虚开发票 + 假发票 + 道具出口 + 地下钱庄结汇。


    这已经非常典型地说明:今天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认定,不是按点看,而是按链看。
    2. 主犯重判、从犯分层处理的趋势很明显
    黑龙江案主犯刘敬伟被判十五年;贵州案主犯余建被判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从犯则分别被判二年多到十二年不等。这说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里,谁是组织者、谁是资金控制者、谁是退税申报的核心主导者,决定了谁会被当作主犯处理。也就是说,在这类案件里,“我是按安排做的”“我只是帮忙联系一下”“我只是做账”这类说法,并不天然安全。
    司法机关会把每个人放回链条里,去看你到底起了多大作用。
    3. 行政追缴、停止退税、刑事追诉并行,已经成为常态
    此次4起案件中,税务部门一方面依法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依法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对达到刑事标准的人员,已经分别进入起诉、判决程序。 这说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处理,已经不是单纯“补税罚款”逻辑。而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处理在前,刑事追诉并进,部门协同加强。
    这也正是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协同机制不断强化的现实背景。税务总局在此次通报中也明确表示,将进一步发挥八部门工作机制作用,联合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企业来说,最现实的启示是什么?
    不是去研究别人怎么骗税。而是要尽快回头看,自己有没有踩在这些高危动作上。我认为,当前做出口业务的企业,至少要重点排查以下几类问题:
    1. 有没有“买单配票”思维
    一旦企业内部存在“单可以借、票可以配、业务能凑”的思路,就说明风险不是偶发,而是认知已经出了问题。
    2. 有没有虚构采购、虚构生产能力的情形
    特别是:
    农产品采购链条不真实;

    上游无实际供货能力;

    所谓生产企业并不具备真实生产条件;

    采购、加工、生产、出口在账上很完整,在现实中很空。


    3. 有没有异常价格、异常品名、异常用途申报
    低值高报、虚报功能用途、把不应退税商品包装成可退税商品,
    这些都不是“小技巧”,而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点名的高风险动作。
    4. 有没有通过地下钱庄、第三方代收代付做回款
    这类问题,今天已经不是外汇合规层面的小问题。一旦和出口退税申报叠加,很容易直接被纳入骗税结构审查。
    5. 有没有把财务、单证、报关、结汇割裂看待
    这是很多企业管理上的通病。采购归采购,财务归财务,单证归单证,报关归报关。每个环节单独看都“差不多”,拼起来就是一整套刑事风险链。
    结语
    出口退税不是不能享受,问题是不能靠虚构去拿国家持续释放的信号其实非常明确:出口退税政策要继续支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要持续严打。
    这两句话并不矛盾。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企业享受了退税,而是企业是不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假报出口、虚假结汇去拿本不该拿的退税。这次税务总局曝光的4起案件,不只是四个案子。它们更像是四面镜子,把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最典型的高危动作都照出来了。
    对企业来说,最危险的不是政策收紧。最危险的是还在用过去那套“单证补一补、发票配一配、回款做一做”的思维,理解今天的出口退税监管。因为在今天的执法和司法环境下,很多企业以为自己是在“处理业务问题”。但在办案机关眼里,看的已经不是某一张票、某一笔汇、某一个报关单。而是:你是不是在搭一套完整的骗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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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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